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
甲○○○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己○○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上下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