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4號再審原告 黃曉鐘 再審被告 方珠米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惟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王獻楠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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