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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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政範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景安 發支付命令(10
9年度司促字第380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