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並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兩造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然若聲請人欲帶同未成年子女至中國大陸就學、定居,須經相對人同意,故聲請由就相對人應同意事項應免除應由相對人同意,由聲請人單獨決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經送達聲請人書狀所列之址,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