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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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並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兩造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然若聲請人欲帶同未成年子女至中國大陸就學、定居,須經相對人同意,故聲請由就相對人應同意事項應免除應由相對人同意,由聲請人單獨決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經送達聲請人書狀所列之址,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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