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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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292號
聲請人 楊宜榛
相對人 楊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籍設新北市○○區○○街0號4樓,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並經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現經安置於新北市汐止區新陽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