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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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68號

聲請人 陳寶玉

相對人 孫衛榮

孫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現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即聲請人戶籍址,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至聲請人一併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均應附隨本案處理,爰併予移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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