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原   告 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茂
被   告  王美華
       王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借據約定條款第3條之約定,以原告所在
地即台北市南港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
院,此有上開借據1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