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34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吳逸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楊美枝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1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本件起訴未提出相關之證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提出有關本件請求之證據,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