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反訴原告 張世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劉武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