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反訴原告  張世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劉武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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