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呂淑芳
被   告  呂垂明
       呂玉娟
上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系爭土地暨房屋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各為若干?系爭土地暨房屋之公同共有關係是否尚存續?)並應
陳報 呂創正 (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
及其遺產稅申報資料;被告亦應於15日內陳報呂創正(國民身分
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遺產稅申報資料,
被告呂垂明並應自行將其於100年8月18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送與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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