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張周裕
被 告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本件被告曾於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與債權人(即原告)
不相識,並無金錢往來」等語,足見其已否認兩造有消費借貸之
合意,請原告就所主張之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明到院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