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張熤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4,817元(即10100X31.17=314817),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4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