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張熤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4,817元(即10100X31.17=314817),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4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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