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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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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