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 張桂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劉進光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劉進光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進光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劉進光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失蹤,迄今十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七年家催第三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一份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 劉敏卉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劉進光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單獨外出工作,隨後即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鈞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登報證明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家催第三三號、八十八年度亡字第六六號卷宗核閱屬實,證人即聲請人與劉進光之女劉○卉亦到庭證稱,伊係民國○○○年生,劉進光於伊小學四、五年級時某日離家外出工作,從此音訊全無等語屬實,聲請人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劉進光自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失蹤,計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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