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三一О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徐美麗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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