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7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零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