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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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裁定命其補正,並於同年6月27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於同年6月26日送達本院,惟因公文收發程序,遲於同年6月29日始送交本股,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故應認原告起訴程式業經補正而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