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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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乙○○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