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宜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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