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莊蕧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新臺幣(下同)39
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