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杜清水
訴訟代理人  杜郭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賢林葉秀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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