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0號
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謝孟堅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撰美室內裝修事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撰美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000元,應
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7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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