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丁○○再審被告丙○○
乙○○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黃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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