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己○○自訴代理人 盧國勳
歐德芳 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文鍾奇
許獻進 黃銘照 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文鍾奇
許獻進被告甲○○
辛○○乙○○庚○○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文鍾奇
許獻進右上訴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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