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8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4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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