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7日│94年10月間至95年6月20││││日前後數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5634號│3018、301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394號│98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16日│98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39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3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4月20日│98年8月6日│├─┴──────┼───────────┼───────────┤│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87號│10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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