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三四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被告乙○
庚○○丙○○甲○○丁○○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二十日內具狀陳報三鑑定機關以供本院選擇鑑定系爭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價值之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