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與係夫妻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十時許,在台中市○區○○里○○路○○○號五樓住處,因故發生口角,被告竟出手將告訴人推倒在地,並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