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貳拾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拾肆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搖頭丸二十顆及及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膠囊十四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搖頭丸二十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而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十四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規定,凡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非字第一二一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亦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