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淨重壹點玖捌公克,包裝重壹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淨重一.九八公克、包裝重一.四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十六時許,在台中市○區○○路與漢陽街口處,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而上開扣案物品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嗣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聲請人聲請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而由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八號處分不起訴,爰聲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銷燬之。按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屬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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