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重更(二)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上訴人因煙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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