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8年上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zz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宣示辯論終結,茲有應再行調查事實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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