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附民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附民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六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丁○○告訴被上訴人甲○○、丙○○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九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江錫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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