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車禍未久,身體不適,且家中有幼子要照顧,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聲請人僅因交通意外挫傷,在所內即可治療,無保外就醫之必要,亦有台灣台中看守所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所衛字第0九七000六一九七號函一紙附卷可憑,況聲請人家中需要照顧亦與是否符合羈押要件無關,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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