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36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1月10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12月2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