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0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林世民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