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5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判決書(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德保縣人民法院(2008)德民一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正本乙份。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之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德保縣人民法院(2008)德民一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