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認有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本人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丙○○、乙○三人均須於前開期日到庭陳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田玉芬~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