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復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羇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開庭期間均坦承所犯之行為,而聲請人家中亦一度因伊受羈押而陷於經濟拮据之處境,又聲請人之祖母年邁體衰,須人照顧,現家中全靠聲請人之父一人承擔,實於重肩難當。聲請人一時糊塗、觸犯法律,悔不當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