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所為之八十四年度全五字第一八九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及 羅秋煌 (已死亡由其女丙○○繼承)以八十四年度全五字第一八九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述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