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震華 上列上訴人與 黃仁宗 本院100年度婚字第385號離婚事件上訴人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費用: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六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文書認證: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大陸地區文書,在有反證以前,仍須認該文書為真正(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民事判決要旨)。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經前揭機關之認證,本院無從判斷其真正,茲退還民事上訴狀(其中一份業經本院收受,並蓋有本院收文章,不宜退回)及證物八紙,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六十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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