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以行為人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為要件,始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黃進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日期為97年8月18日,顯係在本案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罪判決確定日97年
8月12日之後,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能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行,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如附表編號
二、三、四、五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既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與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聲請程式於法未合,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黃進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7日│96年11月6日│97年1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偵字第│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12810號│字第9021號、97年│字第902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96、│度毒偵字第1096、││││1770、3569號(聲│1770、3569號(聲││││請書漏載「97年度│請書漏載「97年度││││毒偵字第1096、17│毒偵字第1096、17││││70、3569號」)│70、356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5160│97年度上訴字第46│97年度上訴字第46││事實審││號│25號│25號││├────┼────────┼────────┼────────┤││判決日期│97年6月17日│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97年8月27日」)│97年8月2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5160│97年度上訴字第46│97年度上訴字第46││判決││號│25號│25號││├────┼────────┼────────┼────────┤││判決確定│97年8月12日│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13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月31日(聲│97年4月6日│97年8月18日│││請書誤載為「97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021號、97年│字第9021號、97年│字第7108號│││度毒偵字第1096、│度毒偵字第1096、││││1770、3569號(聲│1770、3569號(聲││││請書漏載「97年度│請書漏載「97年度││││毒偵字第1096、17│毒偵字第1096、17││││70、3569號」)│70、35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6│97年度上訴字第46│97年度訴字第4373││事實審││25號│25號│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97年11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97年8月27日」)│97年8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6│97年度上訴字第46│97年度訴字第4373││判決││25號│25號│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13日│97年12月1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