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震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4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6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已於101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