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98號原告 吳家丁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被告 鄭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償日止、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佰參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起至95年3月間,屢次以投資為由,分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3萬1,000元、
5萬元、5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共計108萬1,000元(下稱系爭借款),並同時簽發及交付附表所示本票5紙(下稱系爭5紙本票)予伊擔保,兩造約定以系爭5紙本票票載發票日為清償日。然清償日屆至,被告均未返還上開借款,迭經催討,皆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並請求被告應給付伊10
8萬1,000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8萬1,00
0元,及其中13萬1,000元自9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萬元自9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償日止、新臺幣20萬元自9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0萬元自9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0萬元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5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及票據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8萬1,000元及按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8萬1,000元,及其中13萬1,000元自9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5萬元自9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償日止、新臺幣20萬元自9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0萬元自9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0萬元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競合主張多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判決,屬選擇訴之合併,本院就其聲明既已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准許之,即無庸再就消費借貸請求權之法律關係予以審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到期日││││(新臺幣)│││├──┼──────┼──────┼─────┼──────┤│1│94年1月20日│131,000元│775278│94年1月20日│├──┼──────┼──────┼─────┼──────┤│2│94年1月31日│50,000元│758079│94年1月31日│├──┼──────┼──────┼─────┼──────┤│3│94年3月1日│200,000元│793814│94年3月1日│├──┼──────┼──────┼─────┼──────┤│4│94年4月6日│500,000元│775280│94年4月6日│├──┼──────┼──────┼─────┼──────┤│5│95年5月25日│200,000元│775279│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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