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功四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如萍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3年2月19日102年度南簡字第550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關於被上訴人應容忍
上訴人僱工進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上訴聲明關於被上訴人賠償
上訴人修復費用6,800元部分,則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
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