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優惠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優惠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9年7月23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2,337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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