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1號
債權人大衛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清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居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大衛道管理委『原』會蘇清芬」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63640元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務人李居庭(住○○市○○區○○巷000弄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