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76號

聲請人 郭文恭

相對人 郭魏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1,500元,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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