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權人 朱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威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㈣陳報債務人之借款金額為何?

㈤陳報債務人約定清償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10日之釋明文件資料,並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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