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權人 朱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威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㈣陳報債務人之借款金額為何?
㈤陳報債務人約定清償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10日之釋明文件資料,並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