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44號聲請人 簡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財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陳報債權金額,如債權金額逾新台幣10,000,000元,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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